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16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積垛,使勞工從事拆垛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不得自積垛物料中間抽出物料。 二、拆除袋裝容器構成之積垛,應使成階梯狀,除最底階外,其餘各階之高度應在一.五公尺公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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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積垛,使勞工從事拆垛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不得自積垛物料中間抽出物料。 二、拆除袋裝容器構成之積垛,應使成階梯狀,除最底階外,其餘各階之高度應在一.五公尺公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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