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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163 條

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積垛,使勞工從事拆垛作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得自積垛物料中間抽出物料。 二、拆除袋裝容器構成之積垛,應使成階梯狀,除最底階外,其餘各階之高度應在一.五公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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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63條,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積垛的規定進行逐條釋義。根據這條規定,雇主在使勞工從事拆垛作業時應遵守以下規定:一、不得自積垛物料中間抽出物料。這表示在拆除積垛時,不得從積垛中間抽出物料,以確保拆除過程中的安全。二、拆除袋裝容器構成之積垛,應使成階梯狀,除最底階外,其餘各階之高度應在一.五公尺公下。這表示在拆除袋裝容器構成的積垛時,應該使其成為階梯狀,且每個階層的高度除了最底層外,其他階層的高度應該控制在一.五公尺以下,以確保安全。 參考資料:根據台灣官方網站「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的最新版本中,有關積垛作業的安全要求,包括禁止自積垛物料中間抽出物料,以及拆除袋裝容器構成之積垛時應使成階梯狀並控制高度在一.五公尺以下。如「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63條之例,「積垛作業之職業災害報告書」一份在卷可作為參考樣例,證明了對該法規的遵守和執行。 根據我所瞭解的法規,對於積垛作業的安全要求非常重要,這些安全規定存在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勞工的健康與安全,並避免意外發生。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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