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165 條

雇主對於掀舉傾卸車之載貨台,使勞工在其下方從事修理或檢點作業時,除應提供安全擋塊或安全支柱,並應規定勞工使用。但該傾卸車已設置有防止驟然下落之設備者,不在此限。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65條進行釋義,該法條規定了雇主對於掀舉傾卸車的載貨台,當勞工在其下方從事修理或檢點作業時,應提供安全擋塊或安全支柱,並規定勞工必須使用。不過,如果傾卸車已經設置有防止驟然下落的設備,則可以不受此限制。 根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的規定,雇主對於起重機具之吊鉤或吊具,應有防止吊舉中所吊物體脫落之裝置。另外根據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九十條的規定,雇主對於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及採伐等作業中引起的危害,也應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 舉例來說,根據北區勞檢所的檢查初步報告書,一起壓路機事故中因施工便道坡度過大而造成的事故,就是違反了上述的法規,導致勞工在工作場所引起了墜落、崩塌等危害。 另外,根據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十條前段的規定,對於勞工有墜落危險的場所,應設置警告標示,並禁止與工作無關之人員進入。在壓路機事故中,因為未使用安全帽及施工道路坡度過陡等情,也符合了該規定的違反情況。 以上所提及的法規及相關範例,都可以作為解釋的參考依據。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