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使勞工於載貨台從事單一之重量超越一百公斤以上物料裝卸時,應指定專人採取下列措施: 一、決定作業方法及順序,並指揮作業。 二、檢點工具及器具,並除去不良品。 三、禁止與作業無關人員進入作業場所。 四、從事解纜或拆墊之作業時,應確認載貨台上之貨物無墜落之危險。 五、監督勞工作業狀況。
對於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67條的解釋如下: 根據該法條,雇主使勞工於載貨台從事單一之重量超越一百公斤以上物料裝卸時,應指定專人採取以下措施: 一、決定作業方法及順序,並指揮作業。 二、檢點工具及器具,並除去不良品。 三、禁止與作業無關人員進入作業場所。 四、從事解纜或拆墊之作業時,應確認載貨台上之貨物無墜落之危險。 五、監督勞工作業狀況。 參考資料來自「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根據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167條之規定,雇主在裝卸物料時應指定專人採取上述措施。例如,如果雇主未指定專人負責採取安全措施,導致勞工意外死亡,則應依法另行審慎偵查是否負有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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