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19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雇主對於起毛、反毛之操作場所、或將棉、羊毛、碎屑、木棉、稻草、紙屑及其他可燃性物質大量處理之場所,應有防止火災之安全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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