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對於起毛、反毛之操作場所、或將棉、羊毛、碎屑、木棉、稻草、紙屑及其他可燃性物質大量處理之場所,應有防止火災之安全設施。
對於起毛、反毛之操作場所或將棉、羊毛、碎屑、木棉、稻草、紙屑及其他可燃性物質大量處理之場所,雇主應設置防止火災之安全設施。根據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92 條的規定,雇主對於這些場所應有相應的防火安全設施。舉例來說,根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雇主對關於防止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及採伐等作業中引起之危害應設有符合標準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這樣做是為了保障勞工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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