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0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雇主對於乾燥作業,應指定專人辦理下列事項: 一、開始使用乾燥設備時,或變更乾燥方法或種類時,應於事先將作業方法告知有關勞工,並直接指揮作業。 二、乾燥設備或其附屬設備有異常時,應即採取必要措施。 三、乾燥設備內部之溫度、換氣狀況及乾燥狀況有異常時,應即採取必要措施。 四、乾燥設備之鄰近場所,不得堆置易於引起火災之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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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對於乾燥作業,應指定專人辦理下列事項: 一、開始使用乾燥設備時,或變更乾燥方法或種類時,應於事先將作業方法告知有關勞工,並直接指揮作業。 二、乾燥設備或其附屬設備有異常時,應即採取必要措施。 三、乾燥設備內部之溫度、換氣狀況及乾燥狀況有異常時,應即採取必要措施。 四、乾燥設備之鄰近場所,不得堆置易於引起火災之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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