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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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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雇主對於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及開口部分,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設有適當強度之護欄、護蓋等防護設備。
  2. 2.雇主為前項措施顯有困難,或作業之需要臨時將護欄、護蓋等拆除,應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因墜落而致勞工遭受危險之措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24 條,雇主對於高度在二公尺以上的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分,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設有適當強度之護欄、護蓋等防護設備。如果雇主因特殊需求或其他困難臨時需要將護欄、護蓋等拆除,則應採取其他措施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墜落。 例如,根據前述之法條,若勞工從事高度作業時,雇主未設置適當的護欄或護蓋,導致勞工墜落受傷或死亡,便屬於未依法設置安全防護設施的違規行為。 參考資料可依據台灣省政府勞工處勞工檢查所對於職業災害調查報告書等相關文件。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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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24 條規定:「雇主對於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分,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設有適當強度之護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2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