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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2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雇主對於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及開口部分,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設有適當強度之護欄、護蓋等防護設備。
  2. 雇主為前項措施顯有困難,或作業之需要臨時將護欄、護蓋等拆除,應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因墜落而致勞工遭受危險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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