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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雇主對於使用之合梯,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有堅固之構造。 二、其材質不得有顯著之損傷、腐蝕等。 三、梯腳與地面之角度應在七十五度以內,且兩梯腳間有金屬等硬質繫材扣牢,腳部有防滑絕腳座套。 四、有安全之防滑梯面。
  2. 雇主不得使勞工以合梯當作二工作面之上下設備使用,並應禁止勞工站立於頂板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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