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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34 條
雇主對於水上作業勞工有落水之虞時,除應使勞工穿著救生衣,設置監視人員及救生設備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使用水上動力船隻,應設置滅火器及堵漏設備。 二、使用水上動力船隻於夜間作業時,應依國際慣例懸掛燈號及有足夠照明。 三、水上作業,應備置急救設備。 四、水上作業時,應先查明舖設於水下之電纜管路及其他水下障礙物位置,經妥善處理後,再行施工。 五、有水上、岸上聯合作業情況時,應設置通訊設備或採行具聯絡功能之措施,並選任指揮聯絡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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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34條的規定,雇主對於水上作業勞工有落水之虞時,需要遵守以下規定: 1. 使用水上動力船隻時,應設置滅火器及堵漏設備。這表示在水上作業時,雇主必須確保船隻上有適當的火災滅火器材和堵漏設備,以應對意外發生。 2. 使用水上動力船隻於夜間作業時,應依國際慣例懸掛燈號及有足夠照明。這意味著在夜間作業時,雇主需符合國際慣例懸掛燈號以及提供足夠的照明,以確保作業安全。 3. 水上作業,應備置急救設備。這表示在水上作業時,雇主必須備有足夠的急救設備,以應對意外傷害的發生。 4. 水上作業時,應先查明舖設於水下之電纜管路及其他水下障礙物位置,經妥善處理後,再行施工。這表示在進行水上作業之前,雇主必須先確認水下的電纜管路和其他障礙物的位置,並進行適當的處理,以確保施工安全。 5. 有水上、岸上聯合作業情況時,應設置通訊設備或採行具聯絡功能之措施,並選任指揮聯絡人員。這表示在水上和岸上進行聯合作業時,雇主必須設置通訊設備或採取其他具有聯絡功能的措施,並且選任指揮聯絡人員,以確保聯合作業的順利進行和安全性。 以上解釋是根據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234條的規定,並且與參考資料有關之範例來支持。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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