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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雇主對於水上作業勞工有落水之虞時,除應使勞工穿著救生衣,設置監視人員及救生設備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使用水上動力船隻,應設置滅火器及堵漏設備。 二、使用水上動力船隻於夜間作業時,應依國際慣例懸掛燈號及有足夠照明。 三、水上作業,應備置急救設備。 四、水上作業時,應先查明舖設於水下之電纜管路及其他水下障礙物位置,經妥善處理後,再行施工。 五、有水上、岸上聯合作業情況時,應設置通訊設備或採行具聯絡功能之措施,並選任指揮聯絡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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