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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2 分鐘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6-1 條

  1. 1.雇主使勞工於獅、虎、豹、熊及其他具有攻擊性或危險性之動物飼養區從事餵食、誘捕、驅趕、外放,或獸舍打掃維修等作業時,應有適當之人獸隔離設備與措施。但該作業無危害之虞者,不在此限。
  2. 2.雇主為前項人獸隔離設備與措施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勞工打開獸欄時,應於安全處以電動控制為之。但有停電、開關故障、維修保養或其他特殊情況時,經雇主或主管在現場監督者,得以手動為之。 二、從事作業有接近動物之虞時,應有保持人獸間必要之隔離設施或充分之安全距離。 三、從獸舍出入口無法透視內部情況者,應設置監視裝置。 四、勞工與具有攻擊性或危險性動物接近作業時,有導致傷害之虞者,應指定專人監督該作業,並置備電擊棒等適當之防護具,使勞工確實使用。 五、訂定標準作業程序,使勞工遵循。 六、其他必要之防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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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6-1 條的規定,這項法條針對雇主在使用攻擊性或危險性動物飼養區進行作業時應有哪些適當的人獸隔離設備與措施做了具體的規定。例如,在進行餵食、誘捕、驅趕、外放、獸舍打掃維修等作業時,雇主應提供適當的安全措施,例如電動控制的獸欄、監視裝置等。這些規定旨在保護勞工的安全,避免受到攻擊性或危險性動物的傷害。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職業安全衛生署,職業安全衛生署公告,1996 根據所使用之參考資料顯示,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6-1 條的具體規定,主要是針對雇主在操作攻擊性或危險性動物飼養區時應落實的安全措施,以保障勞工的安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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