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對於勞工從事水下作業,應視作業危害性,使勞工配置必要之呼吸用具、潛水、緊急救生及連絡通訊等設備。
對於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86-1 條,根據該條規定,雇主對於勞工從事水下作業時,應依作業危害性配置必要的呼吸用具、潛水、緊急救生及連絡通訊等設備。例如,根據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百九十條,要求雇主對於從事地面下或隧道工程等作業,如有物體飛落、有害物中毒或缺氧危害之虞時,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帽,必要時應置備空氣呼吸器、氧氣呼吸器、防毒面具、防塵面具等防護器材。這就是對該條的具體規定的適用案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