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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88 條
雇主對於勞工在作業中使用之物質,有因接觸而傷害皮膚、感染、或經由皮膚滲透吸收而發生中毒等之虞時,應置備不浸透性防護衣、防護手套、防護靴、防護鞋等適當防護具,或提供必要之塗敷用防護膏,並使勞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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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88 條,雇主對於勞工在作業中使用有因接觸而傷害皮膚、感染、或經由皮膚滲透吸收而發生中毒等之虞時,應置備不浸透性防護衣、防護手套、防護靴、防護鞋等適當防護具,或提供必要之塗敷用防護膏,並使勞工使用。 舉例來說,根據裁判書或判決書的相關資料,勞工在作業中使用化學物質而可能引起皮膚傷害或中毒的情況,雇主應提供不浸透性防護衣、防護手套、防護靴、防護鞋等適當防護具。如果雇主未能提供這些防護具,並導致勞工因接觸化學原料而引起皮膚炎或其他健康問題,雇主可能需要負過失責任並賠償勞工的損失。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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