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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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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對於勞工在作業中使用之物質,有因接觸而傷害皮膚、感染、或經由皮膚滲透吸收而發生中毒等之虞時,應置備不浸透性防護衣、防護手套、防護靴、防護鞋等適當防護具,或提供必要之塗敷用防護膏,並使勞工使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88 條,雇主對於勞工在作業中使用有因接觸而傷害皮膚、感染、或經由皮膚滲透吸收而發生中毒等之虞時,應置備不浸透性防護衣、防護手套、防護靴、防護鞋等適當防護具,或提供必要之塗敷用防護膏,並使勞工使用。 舉例來說,根據裁判書或判決書的相關資料,勞工在作業中使用化學物質而可能引起皮膚傷害或中毒的情況,雇主應提供不浸透性防護衣、防護手套、防護靴、防護鞋等適當防護具。如果雇主未能提供這些防護具,並導致勞工因接觸化學原料而引起皮膚炎或其他健康問題,雇主可能需要負過失責任並賠償勞工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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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88 條規定:「雇主對於勞工在作業中使用之物質,有因接觸而傷害皮膚、感染、或經由皮膚滲透吸收而發生中毒等之虞時,…」(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8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