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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3 分鐘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92 條

雇主對於有害氣體、蒸氣、粉塵等作業場所,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工作場所內發散有害氣體、蒸氣、粉塵時,應視其性質,採取密閉設備、局部排氣裝置、整體換氣裝置或以其他方法導入新鮮空氣等適當措施,使其不超過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之規定。勞工有發生中毒之虞者,應停止作業並採取緊急措施。 二、勞工暴露於有害氣體、蒸氣、粉塵等之作業時,其空氣中濃度超過八小時日時量平均容許濃度、短時間時量平均容許濃度或最高容許濃度者,應改善其作業方法、縮短工作時間或採取其他保護措施。 三、有害物工作場所,應依有機溶劑、鉛、四烷基鉛、粉塵及特定化學物質等有害物危害預防法規之規定,設置通風設備,並使其有效運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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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規可得知,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92 條對於有害氣體、蒸氣、粉塵等作業場所的管理提出了具體要求。首先是對於工作場所內發散有害氣體、蒸氣、粉塵時,要根據其性質,採取適當的措施,比如密閉設備、排氣裝置、換氣裝置等,以確保不超過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此條同時要求如果勞工有發生中毒的虞,應立即停工並採取緊急措施。 其次是勞工暴露於有害氣體、蒸氣、粉塵等作業時,空氣中濃度超過容許濃度時,應改善作業方法、縮短工作時間或採取其他保護措施。最後,有害物工作場所應依有害物危害預防法規之規定,設置通風設備並確保其有效運轉。 一個具體的案例可以是在化學製造廠中,因為操作不當而產生有害氣體洩漏,導致工人中毒。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規,這種情況下應該立即停工並採取緊急措施,同時改善作業方法、縮短工作時間或採取其他保護措施以確保勞工安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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