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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29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雇主應於明顯易見之處所設置警告標示牌,並禁止與從事作業有關之人員進入下列工作場所: 一、處置大量高熱物體或顯著濕熱之場所。 二、處置大量低溫物體或顯著寒冷之場所。 三、具有強烈微波、射頻波或雷射等非游離輻射之場所。 四、氧氣濃度未達百分之十八之場所。 五、有害物超過勞工作業場所容許暴露標準之場所。 六、處置特殊有害物之場所。 七、遭受生物病原體顯著污染之場所。
  2. 前項禁止進入之規定,對於緊急時並使用有效防護具之有關人員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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