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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320 條
雇主應依下列規定於適當場所充分供應勞工所需之飲用水或其他飲料: 一、飲水處所及盛水容器應保持清潔,盛器須予加蓋,並應有不致於被有害物、污水污染等適當防止措施。 二、不得設置共用之杯具。 三、飲用水應符合飲用水水質衛生標準,其水源非自來水水源者,應定期檢驗合格。 四、非作為飲用水之水源,如工業用水、消防用水等,必須有明顯標誌以資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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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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