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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322 條
雇主對於廚房及餐廳,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餐廳、廚房應隔離,並有充分之採光、照明,且易於清掃之構造。 二、餐廳面積,應以同時進餐之人數每人一平方公尺以上為原則。 三、餐廳應設有供勞工使用之餐桌、座椅及其他設備。 四、應保持清潔,門窗應裝紗網,並採用以三槽式洗滌暨餐具消毒設備及保存設備為原則。 五、通風窗之面積不得少於總面積百分之十二。 六、應設穩妥有蓋之垃圾容器及適當排水設備。 七、應設有防止蒼蠅等害蟲、鼠類及家禽等侵入之設備。 八、廚房之地板應採用不滲透性材料,且為易於排水及清洗之構造。 九、污水及廢物應置於廚房外並妥予處理。 十、廚房應設機械排氣裝置以排除煙氣及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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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322條對雇主對廚房及餐廳的規定做了詳細的規範。首先,要求餐廳、廚房應有隔離,並具備充足的採光、照明,且易於清掃的構造。此外,餐廳的面積應按照同時進餐人數每人一平方公尺以上為原則。餐廳應設有供勞工使用的餐桌、座位及其他設備。廚房的地板應採用不滲透性材料,為易於排水及清洗的構造,並設有機械排氣裝置以排除煙氣及熱。此外,廚房應設有穩妥有蓋的垃圾容器及適當排水設備,以及防止害蟲、鼠類等侵入的設備。 舉例來說,根據裁判書規定,被告負責人未設置必要的垃圾容器及排水設備,導致廚房內出現衛生問題,便違反了該法規的規定。這樣的違規情況在裁判書中有一個具體的案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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