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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324-3 條
- 1.雇主為預防勞工於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致遭受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應採取下列暴力預防措施,並留存紀錄或文件三年: 一、辨識及評估危害。 二、適當配置作業場所。 三、依工作適性適當調整人力。 四、建構行為規範。 五、辦理危害預防及溝通技巧訓練。 六、設置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 七、建立事件之調查及處理程序。 八、依申訴人需求,提供或轉介法律、醫療或心理諮商之協助及保護措施。 九、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 十、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 2.前項暴力預防措施,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雇主應依勞工執行職務之風險特性,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並據以執行;於勞工人數未達一百人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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