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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3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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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雇主為預防勞工於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致遭受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應採取下列暴力預防措施,並留存紀錄或文件三年: 一、辨識及評估危害。 二、當配置作場所。 三、依工作適性適當調整人力。 四、建構行為規範。 五、辦理危害預防及溝通技巧訓練。 六、設置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 七、建立事件之調查及處理程序。 八、依申訴人需求,提供或轉介法律、醫療或心理諮商之協助及保護措施。 九、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 十、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2. 2.前項暴力預防措施,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雇主應依勞工執行職務之風險特性,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並據以執行;於勞工人數未達一百人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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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 不法侵害名詞
  • 名詞
  • 名詞
  • 申訴名詞
  • 法律名詞
  • 參照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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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24-3 條規定:「雇主為預防勞工於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致遭受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應採取下列暴力預防措施,並留存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2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