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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 3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雇主應規定勞工遵守下列事項,以維護依本規則規定設置之安全衛生設備: 一、不得任意拆卸或使其失去效能。 二、發現被拆卸或喪失效能時,應即報告雇主或主管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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