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監測機構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必要之採樣及測定儀器設備(附表五)。 二、三人以上甲級監測人員或一人以上執業工礦衛生技師。 三、專屬之認證實驗室。 四、二年內未經撤銷或廢止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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