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第 15 條,監測機構在負責人、地址及聯絡方式、監測人員、必要之採樣及測定儀器設備、認證實驗室有效期限及化驗分析類別、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有變更時,應依據附表七填具變更事項申報表,並檢附相關資料,於十五日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若為第二款之報備,則得於變更後三十日內進行。例如,如果監測機構更換了負責人,就需要填寫變更事項申報表,並於十五日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參考資料: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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