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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監測機構與監測人員資格及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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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第 1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附件:
附表七 作業環境監測機構變更事項申請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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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測機構就下列事項有變更者,應依附表七填具變更事項申報表,並檢附相關資料,於十五日內報請中央
主管機關
備查: 一、負責人、地址及聯絡方式。 二、監測人員。 三、必要之採樣及測定儀器設備。 四、
認證
實驗室有效期限及化驗分析類別。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前項第二款之報備,得於變更後三十日內為之。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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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監測作業場所及監測頻率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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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監測實施及監測結果處理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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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監測機構與監測人員資格及條件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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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查核及管理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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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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