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勞動檢查法36

快速跳轉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一、事業單位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 二、有關團體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無法提供針對此法條的解釋。

立法沿革 1

(0820107 全文修正)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一、事業單位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   二、有關團體違反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者。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事業單位,有關團體違反本法應予公告或提供資料之義務者,應處罰鍰之處罰標準。

(0820107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事業單位,有關團體違反本法應予公告或提供資料之義務者,應處罰鍰之處罰標準。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勞動檢查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動檢查法第 36 條規定:「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一、事業單位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十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動檢查法第 3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勞動檢查法第 3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