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通知而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7條,對於經通知而逾期不繳納罰鍰的情況,應移送法院做強制執行。這條法律的依據可以參考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1項、第49條第1項、第79條第1項第1款、第80條之1第1項。另外,根據台灣的司法院的裁判書或判決書,對於罰鍰逾期不繳納者,即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執行。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通知而逾期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通知而逾期不繳納者,得為強制執行之名義。
一、本條新增。 二、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通知而逾期不繳納者,得為強制執行之名義。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