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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法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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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或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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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該法條的詳細內容,也沒有相關的參考資料可以提供。

立法沿革 2

(0820107 全文修正)

事業單位或行為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者。

立法理由一、本條由原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合併修正。   二、明定事業單位或行為人無故拒絕、規避,或妨礙勞動檢查員依本法執行職務者,應處罰鍰及其處罰標準。

(1090522 修正)

事業單位或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

立法理由為遏阻事業單位有拒絕、規避或妨礙勞動檢查員依法執行檢查職務之情事,爰修正第一項規定,得按次處罰,強化勞動檢查強度,促使事業單位遵守勞動法令,維護勞工權益。

(0820107 全文修正)

一、本條由原第十八條及第十九條合併修正。   二、明定事業單位或行為人無故拒絕、規避,或妨礙勞動檢查員依本法執行職務者,應處罰鍰及其處罰標準。

(1090522 修正)

為遏阻事業單位有拒絕、規避或妨礙勞動檢查員依法執行檢查職務之情事,爰修正第一項規定,得按次處罰,強化勞動檢查強度,促使事業單位遵守勞動法令,維護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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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檢查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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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勞動檢查法第 35 條規定:「事業單位或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一、違反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勞動檢查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勞動檢查法第 3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