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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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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本準則擬訂了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的程序準則。根據這項法條,外國人在從事特定工作時,必須遵守轉換雇主或工作的程序。這條法規有助於確保外國人在台灣的工作權益,並且對雇主和受僱者都有明確的要求和規範。 參考資料:就業服務法第五章特設明文規定 舉例:一名外國人原本受聘於某公司從事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的工作,後來他希望轉換雇主或工作。根據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的程序準則,他需要遵循特定的程序和規定來完成轉換,這可以保障他的合法權益,也有助於管理外國人的聘僱和工作變動。

相關函釋 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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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 1 條規定:「本準則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