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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聘僱外國人從事第四條工作之雇主為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或國際政府組織者,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財團法人:設立未滿一年者,設立基金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設立一年以上者,最近一年或前三年度平均務支出費用達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二、社團法人:社員人數應達五十人以上。 三、政府機關(構):各級政府機關及其附屬機關(構)。 四、行政法人:依法設置之行政法人。 五、國際非政府組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在臺辦事處、秘書處、總會或分會。
  2. 前項雇主為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對國內經濟發展有實質貢獻,或因情況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者,得不受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定條件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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