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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3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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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之工作,其隨同居留之外國籍配偶,受聘僱從事第四條之部分工時工作,其時薪或所得報酬,不得低於中央主管機關第八條公告之數額。
  2. 2.雇主申請聘僱前項外國籍配偶從事工作,得不受下列規定之限制: 一、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所定實收資本額、營業額、進出口實績總額、代理佣金及在臺營運資金。 二、前條第一款、第二款所定設立基金額度、平均業務支出費用額度及社員人數。
  3. 3.外國人之外國籍配偶,依第一項規定申請之許可工作期間,不得逾外國人之許可工作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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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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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37-1 條規定:「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之工作,其隨同居留之外國籍配偶,受聘僱從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37-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