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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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營建業主,指政府興建工程編列預算之政府機關或民間投資興建公共工程之投資單位或其他各類開發案件之工程起造人或負責人。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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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所稱名詞
- 業名詞
-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1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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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