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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第 4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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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遵行本辦法規定,需進行工程者,應於本辦法施行或相關規定公告後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工程計畫書,由主管機關核給相當工程執行期限。其於工程執行期間,經主管機關核准與工程執行有關之事項,暫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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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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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 49 條規定:「為遵行本辦法規定,需進行工程者,應於本辦法施行或相關規定公告後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提出工程計畫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 4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