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事業,得依第二十條、第二十九條規定,檢具申請文件,合併於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於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後,逕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貯留或稀釋廢 (污) 水許可文件。 前項許可,依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所載內容及審查結論核准。
依照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第50條的規定,對於需要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的事業,可以一併檢具申請文件,並在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後,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貯留或稀釋廢 (污) 水許可文件。而這些許可的核准內容,應由審查通過的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所載內容及審查結論來核准。 範例參考資料:https://elaw.dep.gov.tw/law/AttachmentLibrary/跨-20200629151807.pdf,根據法務部環境法規查詢系統,可以得到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的最新條文內容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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