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 第 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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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依第二十條、第二十九條規定,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審查或變更核准內容者,得與依本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三十二條規定之申請併同提出,審查費以單項最高金額收取。
深度解讀
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業名詞
- 第二十條、第二十九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三十二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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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