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5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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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洋污染防治法第56條規定,對於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的情況,未依船舶總噸位投保責任保險或提供擔保,或停止、終止保險契約或提供擔保者,將處以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鍰。 上述釋義所用的參考資料需跟問題有100%關聯度,並且依據該項、款至少舉出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之範例。
立法沿革 2 版
(0891013 制定)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罰鍰屆期未繳者,得予強制執行。
(1120512 全文修正)
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依船舶總噸位投保責任保險或提供擔保,或停止、終止保險契約或提供擔保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 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條文
- 擔保名詞
- 罰鍰名詞
- 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36 條條文
(0891013 制定)
罰鍰屆期未繳者,得予強制執行。
(1120512 全文修正)
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依船舶總噸位投保責任保險或提供擔保,或停止、終止保險契約或提供擔保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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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