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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法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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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依船舶總噸位投保責任保險或提供擔保,或停止、終止保險契約或提供擔保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洋污染防治法第56條規定,對於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的情況,未依船舶總噸位投保責任保險或提供擔保,或停止、終止保險契約或提供擔保者,將處以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鍰。 上述釋義所用的參考資料需跟問題有100%關聯度,並且依據該項、款至少舉出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之範例。

立法沿革 2

(0891013 制定)

依本法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立法理由罰鍰屆期未繳者,得予強制執行。

(1120512 全文修正)

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依船舶總噸位投保責任保險或提供擔保,或停止、終止保險契約或提供擔保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0891013 制定)

罰鍰屆期未繳者,得予強制執行。

(1120512 全文修正)

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依船舶總噸位投保責任保險或提供擔保,或停止、終止保險契約或提供擔保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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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56 條規定:「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依船舶總噸位投保責任保險或提供擔保,或停止、終止保險契約或提供擔保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5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洋污染防治法第 5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1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