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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56 條

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未依船舶總噸位投保責任保險或提供擔保,或停止、終止保險契約或提供擔保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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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洋污染防治法第56條規定,對於違反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的情況,未依船舶總噸位投保責任保險或提供擔保,或停止、終止保險契約或提供擔保者,將處以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鍰。 上述釋義所用的參考資料需跟問題有100%關聯度,並且依據該項、款至少舉出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之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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