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5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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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為通知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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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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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891013 制定)
主管機關依本法受理各項申請之審查、許可及核發許可證,應收取審查費及證明書費等規費;其收費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應收取之規費及其辦法之訂定機關。
(1120512 全文修正)
未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為通知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 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條文
- 準用名詞
- 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 罰鍰名詞
- 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19 條條文
- 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22 條條文
- 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26 條條文
- 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27 條條文
- 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33 條條文
(0891013 制定)
應收取之規費及其辦法之訂定機關。
(1120512 全文修正)
未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或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為通知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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