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6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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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海洋污染防治法第61條,對於未依第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繳納期限之規定繳納費用者,有相應的罰則。具體來說,如果在繳納期限當日未繳納費用的,應依繳納期限當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繳納;若逾期九十日仍未繳納者,則將處以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鍰。 資料來源:海洋污染防治法公布日期:2021-08-18,經濟部能源局網站 - https://www.moea.gov.tw/MNS/DM/DetailMNS_DMLAW01.aspx?lawid=PA0190341&NodeID=5850.
立法沿革 2 版
(0891013 制定)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本法之施行日期。
(1120512 全文修正)
未依第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繳納期限之規定繳納費用者,應依繳納期限當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繳納;逾期九十日仍未繳納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 第十一條第二項條文
- 按名詞
- 逾名詞
- 罰鍰名詞
- 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11 條條文
(0891013 制定)
本法之施行日期。
(1120512 全文修正)
未依第十一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繳納期限之規定繳納費用者,應依繳納期限當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繳納;逾期九十日仍未繳納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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