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6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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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未依第二十條第二項前段規定監測或申報。 二、未依第二十條第二項後段、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製作或申報。 三、未依第二十五條第三項前段或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五條第三項前段規定記錄或申報。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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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2 版
- 罰鍰名詞
- 按名詞
- 第二十條第二項前段條文
- 第二十條第二項後段、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條文
- 第二十五條第三項前段或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條文
- 準用名詞
- 第二十五條第三項前段條文
- 記錄名詞
- 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20 條條文
- 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21 條條文
- 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25 條條文
- 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27 條條文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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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