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6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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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未依第二十條第二項前段規定監測或申報。 二、未依第二十條第二項後段、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製作或申報。 三、未依第二十五條第三項前段或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五條第三項前段規定記錄或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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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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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891013 制定)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施行細則之訂定機關。
(1120512 全文修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未依第二十條第二項前段規定監測或申報。 二、未依第二十條第二項後段、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製作或申報。 三、未依第二十五條第三項前段或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五條第三項前段規定記錄或申報。
- 罰鍰名詞
- 按名詞
- 第二十條第二項前段條文
- 第二十條第二項後段、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條文
- 第二十五條第三項前段或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條文
- 準用名詞
- 第二十五條第三項前段條文
- 記錄名詞
- 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20 條條文
- 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21 條條文
- 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25 條條文
- 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 27 條條文
(0891013 制定)
施行細則之訂定機關。
(1120512 全文修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未依第二十條第二項前段規定監測或申報。 二、未依第二十條第二項後段、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製作或申報。 三、未依第二十五條第三項前段或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準用第二十五條第三項前段規定記錄或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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