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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理法 第 5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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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稽查人員請求違反本法之人提示身分證明,無故拒絕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廢棄物清理法第59條規定,環保稽查人員請求違反本法之人提示身分證明,若無正當理由拒絕,將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Q · 環保稽查員要我出示身分證,我可以拒絕嗎?

限「違反本法之人」,你「無故」拒絕才會被罰六百到三千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9條,環保稽查人員只能對「違反本法之人」請求提示身分證明,純路人不在範圍內。若你是被合理懷疑違規者,卻無正當理由拒絕提示,將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關鍵在「無故」二字:稽查員未出示證件、未說明事由、語言溝通障礙,都可能構成「有故」的抗辯空間。

深度解讀

稽查員上門,第一句話通常是「請出示您的身分證明」。很多人本能反應是「為什麼我要給你看?」這條告訴你:因為你不給看,最多會被罰三千塊。罰得不重,因為這條打的是流程的第一步:身分確認。沒有確認你是誰,後面的處罰連對象都不知道是誰。所以這條的功能不是嚇阻你違規,而是確保稽查程序能順利進行。罰六百到三千,金額看起來像停車費。但別小看這個小罰鍰:拒絕提示身分的紀錄會跟著你的車牌、你的地址、你的姓名一起進入主管機關資料庫。下次稽查員再來,你的紀錄上會多一個「曾無故拒絕配合」的標籤。這個標籤對你後續所有跟主管機關打交道的事項(許可申請、補助申請、檢舉處理)都會是個負分。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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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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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廢棄物清理法第 59 條規定:「執行稽查人員請求違反本法之人提示身分證明,無故拒絕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廢棄物清理法第 5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廢棄物清理法第 5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