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棄物清理法 第 5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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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稽查人員請求違反本法之人提示身分證明,無故拒絕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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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廢棄物清理法第59條規定,環保稽查人員請求違反本法之人提示身分證明,若無正當理由拒絕,將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Q · 環保稽查員要我出示身分證,我可以拒絕嗎?
限「違反本法之人」,你「無故」拒絕才會被罰六百到三千
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9條,環保稽查人員只能對「違反本法之人」請求提示身分證明,純路人不在範圍內。若你是被合理懷疑違規者,卻無正當理由拒絕提示,將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關鍵在「無故」二字:稽查員未出示證件、未說明事由、語言溝通障礙,都可能構成「有故」的抗辯空間。
深度解讀
稽查員上門,第一句話通常是「請出示您的身分證明」。很多人本能反應是「為什麼我要給你看?」這條告訴你:因為你不給看,最多會被罰三千塊。罰得不重,因為這條打的是流程的第一步:身分確認。沒有確認你是誰,後面的處罰連對象都不知道是誰。所以這條的功能不是嚇阻你違規,而是確保稽查程序能順利進行。罰六百到三千,金額看起來像停車費。但別小看這個小罰鍰:拒絕提示身分的紀錄會跟著你的車牌、你的地址、你的姓名一起進入主管機關資料庫。下次稽查員再來,你的紀錄上會多一個「曾無故拒絕配合」的標籤。這個標籤對你後續所有跟主管機關打交道的事項(許可申請、補助申請、檢舉處理)都會是個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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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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