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根據該法規的解釋如下: 1. 事業在清除、處理廢棄物之前,必須先與受託處理者簽訂書面契約或取得執行機關出具的同意處理的證明文件。同時,事業也應該與受託清除者簽訂書面契約。 範例:根據第28條第1項,事業必須遵守上述規定,否則將受到相應的處罰。 2. 書面契約或同意處理證明文件應當清楚記載事業廢棄物的種類、數量及期限,以便自行清除或委託清除至受託處理者處理。 3. 委託清除、處理之事業廢棄物若屬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檢附廢棄物檢測報告書者,事業在簽訂書面契約時應檢附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所出具的廢棄物檢測報告書。 4. 如果受託清除及處理者不屬同一時,事業委託清除、處理之書面契約應分別簽訂。但在未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一定規模以上的事業,其委託清除、處理的書面契約得共同簽訂。 以上解釋皆出自《廢棄物清理法》相關條文,並且對應該法規的內容進行了範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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