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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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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事業採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之方式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者,清除前應先與受託處理者簽訂書面契約或取得執行機關出具同意處理之證明文件,並應與受託清除者簽訂書面契約。
  2. 2.前項書面契約或同意處理證明文件須載明事業廢棄物種類、數量及期限,始得自行清除或委託清除至該廢棄物受託處理者處理。
  3. 3.委託清除、處理之事業廢棄物屬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檢附廢棄物檢測報告書者,事業應於簽訂書面契約時檢附六個月內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檢驗測定機構依法採樣、檢測所出具之廢棄物檢測報告書。
  4. 4.第一項受託清除及處理者屬同一時,事業委託其清除、處理之書面契約應分別簽訂。但未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一定規模以上之事業,其委託清除、處理之書面契約得共同簽訂。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3條,根據該法規的解釋如下: 1. 事業在清除、處理廢棄物之前,必須先與受託處理者簽訂書面契約或取得執行機關出具的同意處理的證明文件。同時,事業也應該與受託清除者簽訂書面契約。 範例:根據第28條第1項,事業必須遵守上述規定,否則將受到相應的處罰。 2. 書面契約或同意處理證明文件應當清楚記載事業廢棄物的種類、數量及期限,以便自行清除或委託清除至受託處理者處理。 3. 委託清除、處理之事業廢棄物若屬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檢附廢棄物檢測報告書者,事業在簽訂書面契約時應檢附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檢測機構檢測所出具的廢棄物檢測報告書。 4. 如果受託清除及處理者不屬同一時,事業委託清除、處理之書面契約應分別簽訂。但在未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一定規模以上的事業,其委託清除、處理的書面契約得共同簽訂。 以上解釋皆出自《廢棄物清理法》相關條文,並且對應該法規的內容進行了範例解釋。

相關函釋 1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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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43 條規定:「事業採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之方式清除、處理事業廢棄物者,清除前應先與受託處理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