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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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特性認定之有害事業廢棄物種類如下: 一、毒性有害事業廢棄物: (一)依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公告之第一類、第二類及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固體或液體廢棄物。 (二)直接接觸前目毒性化學物質之廢棄盛裝容器。 二、溶出毒性事業廢棄物:指事業廢棄物依使用原物料、製程及廢棄物成分特性之相關性選定分析項目,以毒性特性溶出程序(以下簡稱TCLP)直接判定或先經萃取處理再判定之萃出液,其成分濃度超過附表四之標準者。 三、戴奧辛有害事業廢棄物:指事業廢棄物中含2,3,7,8-氯化戴奧辛及喃同源物等十七種化合物之總毒性當量濃度超過一.○ ng I-TEQ/g者。 四、多氯聯苯有害事業廢棄物:指多氯聯苯重量含量在百萬分之五十以上之廢電容器(以絕緣油重量計)、廢變壓器(以變壓器油重量計)或其他事業廢棄物。 五、腐蝕性事業廢棄物:指事業廢棄物具有下列性質之一者: (一)廢液氫離子濃度指數(pH值)大於等於十二.五或小於等於二.○;或在攝氏溫度五十五度時對鋼(中華民國國家標準鋼材S 二○ C)之腐蝕速率每年超過六.三五毫米者。 (二)固體廢棄物於溶液狀態下氫離子濃度指數(pH值)大於等於十二.五或小於等於二.○;或在攝氏溫度五十五度時對鋼(中華民國國家標準鋼材S二○ C)之腐蝕速率每年超過六.三五毫米者。 六、易燃性事業廢棄物:指事業廢棄物具有下列性質之一者: (一)廢液閃火點小於攝氏溫度六十度者。但不包括乙醇體積濃度小於百分之二十四之酒類廢棄物。 (二)固體廢棄物於攝氏溫度二十五度加減二度、一大氣壓下(以下簡稱常溫常壓)可因摩擦、吸水或自發性化學反應而起火燃燒引起危害者。 (三)可直接釋出氧、激發物質燃燒之廢強氧化劑。 七、反應性事業廢棄物:指事業廢棄物具有下列性質之一者: (一)常溫常壓下易產生爆炸者。 (二)與水混合會產生劇烈反應或爆炸之物質或其混合物。 (三)含氰化物且其氫離子濃度指數(pH值)於二.○至十二.五間,會產生二五○ mg HCN / kg以上之有毒氣體者。 (四)含硫化物且其氫離子濃度指數(pH值)於二.○至十二.五間,會產生五○○ mg H2S / kg以上之有毒氣體者。 八、石綿及其製品廢棄物:指事業廢棄物具有下列性質之一者: (一)製造含石綿之防火、隔熱、保溫材料及煞車來令片等磨擦材料研磨、修邊、鑽孔等加工過程中產生易飛散性之廢棄物。 (二)施工過程中吹噴石綿所產生之廢棄物。 (三)更新或移除使用含石綿之防火、隔熱、保溫材料及煞車來令片等過程中,所產生易飛散性之廢棄物。 (四)盛裝石綿原料袋。 (五)其他含有百分之一以上石綿且具有易飛散性質之廢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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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4 則
- 廢/停 貴局函詢有關事業辦理廢棄含多氯聯苯電容器填具「聲明毒性化學物質多氯聯苯廢棄明細表」中之預定完成清理時間一案
- 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第4條第1款第1目之有害事業廢棄物種類,係指: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註:修正後「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公告之第1類、第2類及第3類毒性化 學物質之『固體或液體』廢棄物,另同款第2目係指:直接接觸前目毒性化學物質之廢棄盛裝容器。經查環氧乙烷於常溫下為氣態,於10℃以下為液態,倘盛裝環氧乙烷之氣罐,其環氧乙烷已使用完且無殘留,則此廢棄之氣罐可認定屬一般事業廢棄物;如罐中仍含有液態狀之環氧乙烷,則仍屬前述說明之有害事業廢棄物。
- 貴轄醫院盛裝環氧乙烷後產生之鋁製空罐是否應列入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乙案,查事業若符合「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之列管標準,即應依公告規定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審
- 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第四條有害特性之毒性有害事業廢棄物(一)、所指之廢棄物,係指該廢棄物之內含成分、濃度與本署公告列管之毒性化學物質相符或超出者,方屬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之毒性有害事業廢棄物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法規
- 緣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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