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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生資源再使用管理辦法
第 10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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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使用業者終止或暫停營業六個月以上者,其尚未完成再使用之再生資源,應依
主管機關
之指示辦理,所需費用由再使用業者自行負擔。
前項再生資源無法再使用時,應依本法
第十九條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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