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這個法規是說明了「環境用藥管理法」中的一個名詞,叫做「主管機關」。所謂的「主管機關」就是負責管理這個法律的機構,而這個機構會因地區不同而有所不同。在中央政府層級,主管機關是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主管機關是直轄市政府;在縣市,主管機關是縣市政府。 舉個例子,如果某個農民想要使用農藥來保護自己的農作物,他必須遵守「環境用藥管理法」的規定。如果他住在台北市,他需要向台北市政府申請使用農藥的許可;如果他住在新竹縣,他需要向新竹縣政府申請許可。這些政府機關就是「主管機關」,負責管理這個法律。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省為環境保護處;在直轄市為環境保護局;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列明各級主管機關,以明權責。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爰刪除臺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為本法省之主管機關之規定,並配合地方制度法之規定意旨,將「直轄市」部分修正為「直轄市政府」。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列明各級主管機關,以明權責。
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爰刪除臺灣省政府環境保護處為本法省之主管機關之規定,並配合地方制度法之規定意旨,將「直轄市」部分修正為「直轄市政府」。
本條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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