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6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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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販賣或轉讓之郵購、電子購物經營者或其他提供交易平台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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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版
(1071221 全文修正)
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販賣或轉讓之郵購、電子購物經營者或其他提供交易平台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菸害防制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針對郵購、電子購物經營者或其他提供交易平台者新增處罰規範
- 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或第二十八條第二項條文
- 罰鍰名詞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21 條條文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28 條條文
(107122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菸害防制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針對郵購、電子購物經營者或其他提供交易平台者新增處罰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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