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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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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勒令歇業撤銷廢止登記或撤銷、廢止其許可文件: 一、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未經可而擅自運作或未依核可事項運作。 三、違反依第二十五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核可、核(補、換)發、變更之管理規定。 四、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或依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製作或申報之紀錄(表),其內容或格式有缺漏,經主管機關命限期補正而屆期未完成補正。 五、違反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紀錄申報頻率、方式、保存之管理規定。 六、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 七、違反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容器、包裝、運作場所、設施標示與安全資料表之製作、分類、圖示、內容、格式及設置之管理規定。 八、違反第二十九條準用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之資格、訓練、設置等級、設置人數、執行業務、代理、變更之管理規定;準用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所定辦法有關政府機關或學術機構管理權責、用途、設置專業技術管理人員、運送、紀錄製作、申報與保存年限、標示、貯存、查核之管理規定或未依同條第二款之管理方式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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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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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1

(1071221 全文修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勒令歇業、撤銷、廢止登記或撤銷、廢止其許可文件:   一、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   二、違反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未經核可而擅自運作或未依核可事項運作。   三、違反依第二十五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核可、核(補、換)發、變更之管理規定。   四、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一項或依同條第二項所定辦法製作或申報之紀錄(表),其內容或格式有缺漏,經主管機關命限期補正而屆期未完成補正。   五、違反依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紀錄申報頻率、方式、保存之管理規定。   六、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   七、違反依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容器、包裝、運作場所、設施標示與安全資料表之製作、分類、圖示、內容、格式及設置之管理規定。   八、違反第二十九條準用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之資格、訓練、設置等級、設置人數、執行業務、代理、變更之管理規定;準用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所定辦法有關政府機關或學術機構管理權責、用途、設置專業技術管理人員、運送、紀錄製作、申報與保存年限、標示、貯存、查核之管理規定或未依同條第二款之管理方式運作。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第四章新增關注化學物質之管理,爰新增本條。   三、第一款規定未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審定之運作方法之違規責任。   四、第二款規定未經核可而擅自運作或未依核可事項運作之違規責任。   五、第三款規定違反關注化學物質核可相關辦法有關核可、核(補、換)發、變更管理規定之違規責任。   六、第四款規定應申報而未申報之違規責任,或紀錄(表)內容或格式有缺漏,經限期補正而屆期未完成補正者之違規責任。   七、第五款規定違反申報頻率、方式、保存管理規定之違規責任。   八、第六款規定違反標示、未具備物質安全資料表或販賣、轉讓限制等規定之違規責任。   九、第七款規定違反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相關辦法規定之違規責任。   十、第八款規定違反準用第十八條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及其授權辦法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所定辦法之規定或未依同條第二款之管理方式辦理等違規責任。

(107122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配合第四章新增關注化學物質之管理,爰新增本條。   三、第一款規定未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或審定之運作方法之違規責任。   四、第二款規定未經核可而擅自運作或未依核可事項運作之違規責任。   五、第三款規定違反關注化學物質核可相關辦法有關核可、核(補、換)發、變更管理規定之違規責任。   六、第四款規定應申報而未申報之違規責任,或紀錄(表)內容或格式有缺漏,經限期補正而屆期未完成補正者之違規責任。   七、第五款規定違反申報頻率、方式、保存管理規定之違規責任。   八、第六款規定違反標示、未具備物質安全資料表或販賣、轉讓限制等規定之違規責任。   九、第七款規定違反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相關辦法規定之違規責任。   十、第八款規定違反準用第十八條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及其授權辦法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所定辦法之規定或未依同條第二款之管理方式辦理等違規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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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61 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得命其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6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6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