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技術管理人員違反依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二十九條準用該二條所定辦法中有關訓練及執行業務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得撤銷或廢止其合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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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技術管理人員違反依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二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二十九條準用該二條所定辦法中有關訓練及執行業務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四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得撤銷或廢止其合格證書。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五十九條第十二款僅針對運作人違反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規定時之處罰;惟取得證照之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應負有本法行政上義務,故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本身違反規定時須有相對應之罰則,爰參考環境用藥管理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增列之。
一、本條新增。 二、第五十九條第十二款僅針對運作人違反專業技術管理人員設置規定時之處罰;惟取得證照之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應負有本法行政上義務,故專業技術管理人員本身違反規定時須有相對應之罰則,爰參考環境用藥管理法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增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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