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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63 條

第四十四條規定查之毒性化學物質、關注化學物質、其他應登錄化學物質或有關物品,依查核結果,為下列處分: 一、有違反本法規定之情事者,其物質或有關物品,得沒入之。 二、封存之物質或有關物品經認定得改善或改製其他物質,屆期未完成改善或改製者,得沒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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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63條,對於依第44條規定查核之毒性化學物質、關注化學物質、其他應登錄化學物質或有關物品,查核結果如有違反本法規定之情事者,其物質或有關物品得沒入。另外,封存的物質或有關物品經認定得改善或改製其他物質,但屆期未完成改善或改製者,也可得沒入。這些規定是依照相關的法律規定所制定的。例如,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44條規定了查核結果的相應處分,其中包括沒入物質或有關物品的處分情形。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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