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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6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四十四條規定查之毒性化學物質、關注化學物質、其他應登錄化學物質或有關物品,依查核結果,為下列處分: 一、有違反本法規定之情事者,其物質或有關物品,得沒入之。 二、封存之物質或有關物品經認定得改善或改製其他物質,屆期未完成改善或改製者,得沒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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