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檢驗測定機構違反環保法規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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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或氣候變遷因應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或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以下簡稱測定機構)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依附表一所列裁罰計算公式計算應裁處之罰鍰。
- 2.檢測機構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及氣候變遷因應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授權訂定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規定,依附表二所列裁罰計算公式計算應裁處之罰鍰。
- 3.測定機構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授權訂定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機動車輛管理辦法)規定,依附表三所列裁罰計算公式計算應裁處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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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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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條文
- 第四十三條第一項條文
-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裁罰名詞
- 罰鍰名詞
- 第四十九條第二項條文
- 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條文
- 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條文
- 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條文
- 第四十一條第二項條文
- 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法規
- 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法規
- 機動車輛管理辦法法規
- 空氣污染防制法 第 49 條條文
- 水污染防治法 第 23 條條文
- 廢棄物清理法 第 43 條條文
-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44 條條文
- 氣候變遷因應法 第 41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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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