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檢驗測定機構違反環保法規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 環境檢驗測定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或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依附表一所列裁罰計算公式計算應裁處之罰鍰。
- 檢測機構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及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授權訂定環境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規定,依附表二所列裁罰計算公式計算應裁處之罰鍰。
- 檢測機構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授權訂定機動車輛排放空氣污染物及噪音檢驗測定機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機動車輛管理辦法)規定,依附表三所列裁罰計算公式計算應裁處之罰鍰。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