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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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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讓與人未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報請備查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按次處罰。
  2. 2.污染行為人、潛在污染責任人或污染土地關係人違反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止作為或停工、停業。必要時,並得勒令歇業
  3. 3.因污染行為人之行為致土地經公告為污染整治場址時,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或名稱,且污染行為人應接受四小時本法相關法規及環境教育講習。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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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2

(0890113 制定)

本法所定之處罰,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在中央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為之,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為之,在縣(市)由縣(市)政府為之。

立法理由本法所定處罰,除本法另有規定(即第四十二條所定勒令歇業之處罰係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之)外之主管機關。

(0990108 全文修正)

讓與人未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報請備查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按次處罰。   污染行為人、潛在污染責任人或污染土地關係人違反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止作為或停工、停業。必要時,並得勒令歇業。   因污染行為人之行為致土地經公告為污染整治場址時,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或名稱,且污染行為人應接受四小時本法相關法規及環境教育講習。

立法理由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0890113 制定)

本法所定處罰,除本法另有規定(即第四十二條所定勒令歇業之處罰係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之)外之主管機關。

(0990108 全文修正)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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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40 條規定:「讓與人未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報請備查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業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4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4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