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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57 條(父母子女法律關係之準據法)

父母之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其與子女間之法律關係,依子女設籍地區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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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7條規定,父母一方為台灣人、一方為大陸人時,親子間法律關係依子女設籍地區的規定,看戶籍不看父母國籍。

Q · 兩岸父母搶小孩,要用台灣還是大陸的法律?

依本條例第57條,父母一方為台灣人、一方為大陸人時,他們與子女間的法律關係(親權、監督管教、扶養、姓氏)依「子女設籍地區」的規定。連結點是孩子的戶籍登記地,不是父母誰是哪裡人,也不是孩子實際住哪裡。孩子設籍台灣就整套跑台灣民法,設籍大陸就跑大陸的規定。

白話解讀

孩子的戶籍登記在台灣還是大陸,這個看起來只是行政手續的事,其實是一把決定全局的鑰匙。當父母一方是台灣人、一方是大陸人,他們和孩子之間的所有法律關係(誰有親權、誰能行使監督管教、誰負扶養、孩子的姓怎麼定)統統依「孩子設籍地區」的法律。不是看爸爸是哪邊人,不是看媽媽是哪邊人,是看孩子設在哪一邊。這代表一件很現實的事:在跨海峽的親子或監護爭議裡,孩子的設籍地往往就是勝負手。設籍台灣,整套親子關係跑台灣民法;設籍大陸,跑大陸的規定。一旦進入搶孩子、搶親權的局面,誰能影響孩子的設籍狀態,誰就掌握了適用哪套法律的主導權。

法律定性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7條是一條區際私法(準據法)規範,處理父母分屬兩岸時親子間法律關係應適用哪一地區法律的問題。其以「子女設籍地區」為唯一連結點,凡父母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為大陸地區人民者,親權、監督管教、扶養、姓氏等親子關係均依子女戶籍登記所在地區的法律定之,而非取決於父母任一方的身分或子女實際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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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是台灣人,孩子的爸是大陸人,我們的親權糾紛照哪邊的法律?

看孩子設籍在哪。依本條例第57條,父母一方台灣、一方大陸時,親子間的法律關係依子女設籍地區的規定,不是看父母誰是哪裡人。孩子設籍台灣就跑台灣民法的親權規定,設籍大陸就跑大陸的。內行人提示:很多人誤以為自己是台灣人就當然用台灣法,其實連結點是孩子的戶籍,開庭前先把孩子此刻的設籍地確認清楚,整個主張的地基才站得穩。

Q2孩子人住在台灣但戶籍還在大陸,算哪一邊?

依本條,準據法綁的是設籍地也就是戶籍登記地,不是實際居住地。孩子人在台灣但戶籍在大陸,原則上仍依大陸地區的規定處理親子關係。內行人提示:設籍和居住分屬兩件事,這個落差最容易被忽略,主張前務必查清孩子的戶籍狀態,否則可能整套引錯法律。

Q3兩岸關係條例第57條是什麼?

規範父母分屬兩岸時親子間法律關係的準據法,以子女設籍地區為唯一連結點決定適用台灣或大陸法律。

Q4什麼叫子女設籍地區?

指孩子的戶籍登記所在地區(台灣或大陸),不是孩子實際居住地,也不是父母的身分。

Q5第57條規範哪些親子間事項?

親權、監督管教、扶養義務、子女姓氏等親子間法律關係,統一依設籍地法律。

Q6準據法和實體法差在哪?

準據法是決定要用哪一地區法律的規則,實體法是真正規定權利義務的內容,第57條是前者。

Q7兩岸親子爭議該怎麼判斷適用法律?

先查孩子現在設籍在台灣或大陸,據此決定整套親子關係依台灣民法或大陸規定。

Q8孩子設籍大陸我該怎麼主張親權?

依大陸地區規定盤點親權基礎,蒐集照顧事證,必要時就子女最佳利益向台灣法院聲請。

Q9對方擅自遷孩子戶籍怎麼辦?

設籍變動可能連動準據法,涉不法帶離者應立即向台灣法院聲請暫時處分或保全程序。

Q10怎麼確認孩子的設籍地?

查戶籍登記資料而非實際居所,戶籍與居住不一致時以戶籍登記地為準。

Q11第57條 vs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55條差在哪?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處理跨國親子,本條為兩岸區際情形的特別規定,優先適用。

Q12第57條 vs 第58條監護差在哪?

第57條規範親子間法律關係連結,第58條另就受監護人為大陸地區人民的監護為特別規定。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aspect設籍台灣設籍大陸
適用法律整套親子關係依台灣民法整套親子關係依大陸地區規定
親權認定依台灣民法親權規定與子女最佳利益依大陸地區親權相關規定
連結點戶籍登記在台灣(非父母國籍、非居住地)戶籍登記在大陸(非父母國籍、非居住地)
操作焦點穩定孩子台灣設籍狀態即定錨有利法律設籍狀態變動可能連動準據法翻盤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法の適用に関する通則法 第32条(親子間の法律関係)
🇰🇷 韓國국제사법(친자간의 법률관계 준거법)
🇨🇳 中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25条(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
🇩🇪 德國EGBGB Art. 21(Eltern-Kind-Verhältnis, soweit nicht durch EU-Recht / Haager Übereinkommen verdrängt)
🇫🇷 法國Code civil art. 311-14(loi applicable à la filiation / statut personnel)
🇺🇸 美國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flict of Laws § 289(parent-child relationsh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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