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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56 條(收養之準據法)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收養之成立及終止,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設籍地區之規定。
  2. 收養之效力,依收養者設籍地區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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