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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56收養之準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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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收養之成立及終止,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設籍地區之規定。
  2. 2.收養之效力,依收養者設籍地區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兩岸條例第56條規定,跨海峽收養的成立與終止須同時符合收養者及被收養者雙方設籍地區法律,效力則僅依收養者設籍地區法律。

Q · 在大陸的孩子,台灣法院認可後收養就完成了嗎?

沒有。成立要過雙方設籍地法,台灣只算一邊

依本條例第56條,跨海峽收養的成立要分別符合收養者與被收養者各自設籍地區的規定。台灣法院認可只解決收養者這一邊,被收養人設籍的大陸地區對送養、近親收養、年齡差距另有要件,沒過那一關,收養關係在大陸地區一樣不被承認。收養終止也綁同一套雙重標準;至於收養效力(姓氏、繼承順位等),則只依收養者設籍地區法律決定。

白話解讀

跨海峽收養藏著一個對稱的陷阱。你想收養一個大陸的孩子,或一個大陸親戚想收養你台灣的孩子,這條告訴你兩件事:收養能不能「成立」、能不能「終止」,要分別看收養者和被收養者各自設籍地區的法律,兩邊的要件都要滿足;但收養一旦成立,它的「效力」只看收養者設籍地區的法律。差別在哪?成立和終止是雙重把關,效力是單一標準。實務上最容易踩雷的是:你只照台灣的收養規定準備(法院認可、家庭評估),卻忘了被收養孩子那邊的法律對送養、對近親收養另有限制,結果在大陸那一關被卡住。收養是製造一個全新的親子關係,這條決定這個關係在兩邊法律裡都站得住。

法律定性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6條為兩岸區際私法的收養準據法規範:收養之成立及終止,分別依收養者與被收養者各自設籍地區之法律累積適用(雙重把關);收養之效力,則單獨依收養者設籍地區之法律決定(單一標準)。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想收養大陸的姪子,台灣法院認可後就完成了嗎?

沒有。依本條例第56條,收養成立要分別依收養者和被收養者各自設籍地區的規定,台灣法院認可只滿足你這一邊,姪子設籍的大陸地區對送養、近親收養另有要件也要過。內行人提示:先把大陸設籍地的送養要件查清楚再啟動,很多限制是前置的,等台灣認可了才發現那邊不過,往往得整套重來。

Q2收養很多年了想終止,照台灣的程序辦就行嗎?

不行只看一邊。本條把成立和終止放在一起,都要分別依雙方設籍地區的規定。只在台灣把養親子關係解掉,大陸那邊若不承認,身分會變成兩邊不一致。內行人提示:終止收養常被忽略也綁雙重標準,動手前同樣要確認兩邊各自的終止要件與期間。

Q3養子女的繼承順位依哪邊的法律?

屬於收養效力範圍,依收養者設籍地區的法律決定;遺產實際分配再接續本條例第60條。內行人提示:跨海峽收養常在多年後的遺產分配引爆爭議,規劃收養時就要一併把繼承地位算進去。

Q4兩岸條例第56條是什麼?

規範跨兩岸收養的準據法:成立與終止依雙方設籍地法累積適用,效力依收養者設籍地法。

Q5收養成立、終止、效力的準據法差在哪?

成立與終止採雙重把關(雙方設籍地法都要過),效力採單一標準(只看收養者設籍地法)。

Q6什麼叫設籍地區之規定?

指當事人戶籍所在地區(台灣地區或大陸地區)的法律,是本條指定準據法的連結因素。

Q7兩岸條例56條和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收養規定差在哪?

56條處理兩岸區際衝突,是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特別規定;涉外法處理國與國之間。

Q8跨海峽收養怎麼辦?

取得雙方設籍地要件清單 → 台灣聲請法院認可 → 大陸完成送養公證 → 兩岸文書驗證 → 依效力準據法規劃後續。

Q9想終止跨海峽收養怎麼做?

先確認雙方設籍地各自的終止要件與期間,兩邊都依規定處理,不能只在單邊解消。

Q10跨海峽收養文書要花多少時間驗證?

大陸地區文書須經海基會、海協會驗證,作業需數週至數月,宜提早啟動。

Q11怎麼確認大陸設籍地的送養要件?

向被收養人設籍地的民政或公證機關調取送養、近親收養、年齡差距的完整要件清單。

Q12第56條 vs 第65條哪個才是收養要件?

56條是準據法(依哪邊法律),65條是台灣人收養大陸人養子女的具體實體要件,兩者搭配看。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準據法把關方式
收養成立收養者與被收養者各自設籍地法(累積適用)雙重把關
收養終止收養者與被收養者各自設籍地法(累積適用)雙重把關
收養效力僅收養者設籍地法單一標準

準據法

收養成立
收養者與被收養者各自設籍地法(累積適用)
收養終止
收養者與被收養者各自設籍地法(累積適用)
收養效力
僅收養者設籍地法

把關方式

收養成立
雙重把關
收養終止
雙重把關
收養效力
單一標準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法の適用に関する通則法 第31条(養子縁組の準拠法)
韓國국제사법 제70조(입양의 성립 준거법)
中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28条(收养的条件、手续、效力及解除)
德國EGBGB Art. 22(Annahme als Kind)
法國Code civil article 370-3(conflit de lois en matière d'adoption)
美國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flict of Laws § 289(adop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5

立法沿革 2

(0810716 制定)

收養之成立及終止,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設籍地區之規定。   收養之效力,依收養者設籍地區之規定。

立法理由為使收養子女之成立或終止要件及其效力有所依據,爰設本條規定。

(0921009 全文修正)

收養之成立及終止,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設籍地區之規定。   收養之效力,依收養者設籍地區之規定。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 收養名詞
(0810716 制定)

為使收養子女之成立或終止要件及其效力有所依據,爰設本條規定。

(0921009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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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56 條規定:「收養之成立及終止,依各該收養者被收養者設籍地區之規定。收養之效力,依收養者設籍地區之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5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56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