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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55 條(非婚生子女認領之準據法)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婚生子女認領之成立要件,依各該認領人被認領人認領時設籍地區之規定。
  2. 認領之效力,依認領人設籍地區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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