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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90 條(罰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具有第九條第四項身分之臺灣地區人民,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擔任其他職務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2. 前項以外之現職及退離職未滿三年之公務員,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3. 不具備前二項情形,違反第三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4. 違反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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