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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93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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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依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所發之限制或禁止命令者,其文物或藝術品,由主管機關沒入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3條規定,違反大陸文物藝術品輸入限制或禁止命令者,該文物藝術品由主管機關沒入,無罰鍰替代選項。

Q · 從大陸帶回的文物或藝術品被主管機關沒入,還有救嗎?

看物件是否真落在輸入禁令清單,不在就能循訴願爭取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3條,被沒入的前提是「違反第39條第2項所發的限制或禁止命令」。爭點幾乎都在「這件東西算不算受限文物」。若能舉證該物件不在禁令所列,可於處分書送達次日起30日內提訴願,續行行政訴訟爭取撤銷沒入。買得合不合法、有沒有發票,不是抗辯重點。

白話解讀

你在對岸古玩市場或拍賣會上看中一件文物、字畫,興沖沖想帶回台灣收藏。這條短短一句話,卻可能讓你的戰利品在海關被整件沒入。它的邏輯是這樣:主管機關依第三十九條第二項可以對大陸地區的文物、藝術品發布「限制或禁止」進入台灣的命令,你違反了那道命令,東西由主管機關沒入。注意,它沒給你罰錢了事的選項,也沒有「補申請」的緩衝,就是沒入。對收藏家來說,這代表花大錢買的東西可能瞬間歸零,而且爭點往往不在你買貴買便宜,在那件東西本身是不是落在禁止或限制清單裡。

法律定性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3條規定,凡違反主管機關依該條例第39條第2項所發布之限制或禁止命令,而輸入大陸地區文物或藝術品者,該文物或藝術品由主管機關沒入。本條僅有沒入單一法律效果,不設罰鍰替代,亦無限期補正空間,屬大陸文物藝術品輸入管制的行政沒入規範。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從對岸買的字畫被海關扣下說要沒入,還有救嗎?

看它是否真的落在第三十九條第二項主管機關發布的限制或禁止命令範圍。如果你能證明該物件不在禁令所列,可循訴願、行政訴訟爭取撤銷沒入。爭點幾乎都在「這件東西算不算受限文物」,及早取得專業鑑定與比對當時的命令版本,比情緒性陳情有效得多。

Q2代購對岸藝術品被沒入,損失誰負責?

公法上物件由主管機關沒入;私法上的賠償責任要看你和客戶的契約怎麼約定輸入風險。沒約定清楚時,代購中間商常成為承擔損失的一方。經手兩岸藝術品買賣前,務必在契約裡寫明輸入合法性的查證責任與風險分配。

Q3兩岸條例第93條是什麼?

規範違反大陸文物藝術品輸入禁令的沒入效果,物件由主管機關沒入,沒有罰鍰替代選項。

Q4文物沒入跟罰鍰差在哪?

沒入是把違法之物收歸國有(東西沒了),罰鍰是繳錢處罰;本條只有沒入,不能用繳錢替代。

Q5什麼是大陸文物藝術品輸入限制命令?

主管機關依第39條第2項授權,對自大陸輸入的文物藝術品所發布清單化的限制或禁止命令。

Q6第39條第2項跟第93條什麼關係?

第39條第2項是發布輸入禁令的母法依據,第93條是違反該禁令的沒入罰則,兩者一體適用。

Q7從大陸帶回的文物被沒入怎麼辦?

先釐清物件是否真在禁令範圍,蒐集鑑定報告與購買憑證,於30日內提訴願、續行行政訴訟。

Q8怎麼確認文物在不在禁止輸入清單?

出價付款前向文化部及文物主管機關函詢,並追蹤公告清單最新版本,東西到海關才查就回不去。

Q9對文物沒入處分不服救濟要花多少錢?

訴願不收裁判費;進入行政訴訟依訴訟類型繳費,委任律師另計,建議先評估物件價值與勝算。

Q10代購大陸藝術品怎麼避免被沒入?

成交前查證物件是否受限、保留函詢紀錄,並在與客戶契約中明訂輸入合法性查證責任與風險分配。

Q11第93條沒入 vs 第92條幣券沒入差在哪?

第92條是未申報幣券由海關沒入,第93條是違反輸入禁令的文物藝術品由主管機關沒入,機關與標的都不同。

Q12文物沒入 vs 一般行政罰鍰差在哪?

罰鍰是繳錢且常可分期或減輕,本條沒入是物件直接收歸國有,沒有繳錢了事的彈性。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Art 93Art 92
規範標的大陸地區文物或藝術品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大陸幣券
執行機關文化部等文物主管機關海關
法律效果沒入,無罰鍰替代沒入;申報不實另有處罰
違反基礎違反第39條第2項輸入限制或禁止命令違反第38條第1項或第2項申報規定

Art 93

規範標的
大陸地區文物或藝術品
執行機關
文化部等文物主管機關
法律效果
沒入,無罰鍰替代
違反基礎
違反第39條第2項輸入限制或禁止命令

Art 92

規範標的
未申報或申報不實之大陸幣券
執行機關
海關
法律效果
沒入;申報不實另有處罰
違反基礎
違反第38條第1項或第2項申報規定

立法沿革 2

(0810716 制定)

違反依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所發之限制或禁止命令者,其文物或藝術品,由主管機關沒入之。

立法理由為有效貫徹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對於違反主管機關限制或禁止在臺灣地區公開陳列,展覽該條第一項以外之大陸地區文物或藝術品,規定由主管機關沒入之。

(0921009 全文修正)

違反依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所發之限制或禁止命令者,其文物或藝術品,由主管機關沒入之。

立法理由本條未修正。

(0810716 制定)

為有效貫徹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對於違反主管機關限制或禁止在臺灣地區公開陳列,展覽該條第一項以外之大陸地區文物或藝術品,規定由主管機關沒入之。

(0921009 全文修正)

本條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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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3 條規定:「違反依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所發之限制或禁止命令者,其文物或藝術品,由主管機關沒入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9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