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 93-1 條
- 1.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命其停止、撤回投資或改正,必要時得停止其股東權利;屆期仍未停止、撤回投資或改正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停止、撤回投資或改正為止;必要時得通知登記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認許或登記: 一、違反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從事投資。 二、將本人名義提供或容許前款之人使用而從事投資。
- 2.違反第七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應申報而未申報或申報不實或不完整,或規避、妨礙、拒絕檢查者,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申報、改正或接受檢查;屆期仍未申報、改正或接受檢查者,並得按次處罰至其申報、改正或接受檢查為止。
- 3.依第七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經許可投資之事業,違反依第七十三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轉投資之規定者,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改正;屆期仍未改正者,並得按次處罰至其改正為止。
- 4.投資人或投資事業違反依第七十三條第三項所定辦法規定,應辦理審定、申報而未辦理或申報不實或不完整者,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命其辦理審定、申報或改正;屆期仍未辦理審定、申報或改正者,並得按次處罰至其辦理審定、申報或改正為止。
- 5.投資人之代理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申報不實者,主管機關得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 6.違反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其情節輕微者,得依各該項規定先限期命其改善,已改善完成者,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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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兩岸條例第93條之1處罰違法陸資:出資的大陸投資人與提供名義的台灣人頭都罰,上限二千五百萬,並得按次連罰至撤回為止。
Q · 幫大陸親友掛名開公司,又沒拿錢,也會被罰嗎?
依本條第一項第二款,將本人名義提供或容許他人使用而從事陸資投資者,與真正投資的大陸人適用同一款、同一罰鍰上限(最高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有沒有拿好處不影響成立。主管機關並得限期命停止、撤回投資,屆期不改按次連罰。但第六項保留出口:情節輕微且在裁罰前主動改正、改善完成者,免予處罰。
白話解讀
陸資來台被抓,多數人以為被罰的只有那個出錢的大陸老闆。第一項第二款會讓你重新理解這件事:把自己的名義借出去、或默許別人用你的名字去投資,你這個「人頭」本身就是處罰對象,罰鍰上限一樣是二千五百萬。這條把違法陸資的責任拆成兩半,真正出錢的大陸投資人是一邊,台灣這邊提供身分掩護的人是另一邊,兩邊都跑不掉。它的殺傷力不只在金額,主管機關還能命你停止、撤回投資,必要時直接凍結你的股東權利,屆期不改就按次連罰,罰到你改正為止。換句話說,這不是一次性的罰單,是一個會持續加碼的壓力裝置。
法律定性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3條之1為違法陸資投資的行政罰則,將處罰對象設計為雙主體:違反第七十三條第一項從事投資的大陸投資人,以及提供或容許本人名義供其投資的台灣人頭,兩者罰鍰上限同為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另就漏報、申報不實、規避檢查、代理人重大過失申報不實等情形,分別定有六萬元至二百五十萬元罰鍰,並均得按次連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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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只是借名字給大陸親戚開公司,又沒拿錢,也會被罰嗎?▾
會,而且罰的就是你。本條第一項第二款明文處罰將本人名義提供或容許他人使用而從事投資的人,罰鍰級距與真正投資的大陸人相同,最高二千五百萬,有沒有拿好處不影響成立。內行人提示:第六項留了活路,情節輕微且在被罰前主動撤回改正、改善完成可免罰。
Q2公司有一點陸資成分但忘了申報,會很嚴重嗎?▾
未申報、申報不實或不完整,依第二項可罰六萬到二百五十萬,並限期命補申報,屆期不補按次連罰。比未經許可投資(第一項上限二千五百萬)輕,但按次處罰代表拖越久疊越多。內行人提示: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罰得一樣重,配合檢查通常比硬擋有利。
Q3代辦的會計師把陸資申報數字報錯,是誰要負責?▾
第五項直接點名投資人的代理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申報不實,代理人本人可被罰六萬到二百五十萬。內行人提示:代理人若能證明只是輕過失、非重大過失,不在本項處罰範圍,舉證自己已盡查核義務是關鍵防線。
Q4兩岸條例93條之1是什麼?▾
違法陸資投資的核心行政罰則,出資人與人頭雙罰,上限二千五百萬,按次連罰至改正為止。
Q5什麼叫人頭投資?▾
將本人名義提供或容許他人使用而從事陸資投資,名義人本身即為第一項第二款的處罰對象,與出資人同罰。
Q6第一項到第五項分別罰誰?▾
第一項罰違法投資人與人頭(2500萬)、第二至四項罰漏報/申報不實/違反轉投資的投資人或事業(250萬)、第五項罰代理人重大過失申報不實(250萬)。
Q7改正免罰是什麼?▾
第六項規定,情節輕微者主管機關得先限期命改善,已改善完成者免予處罰。
Q8幫大陸朋友掛名被盯上怎麼辦?▾
趕在主管機關立案前書面切割、補申報或撤資,保留不知情或無重大過失證據,爭取第六項改正免罰。
Q9陸資漏報怎麼補救?▾
依第二項限期補申報,屆期不補按次連罰;主動配合檢查與補正通常優於硬擋。
Q10收到裁處書怎麼算自己會被罰多少?▾
先看依第幾項裁罰:第一項上限2500萬、第二至五項上限250萬,再評估能否在期限內改正適用免罰。
Q11代理人怎麼證明自己不該被罰?▾
第五項只罰故意或重大過失,舉證自己僅輕過失、已盡查核義務是主防線。
Q1293條之1 vs 93條之2差在哪?▾
93條之1是行政罰(罰鍰),93條之2對未經許可在台設分支機構等情形定有刑責,性質不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first_para | second_to_fourth | fifth_para |
|---|---|---|---|
| 處罰對象 | 違法投資的大陸投資人+提供名義的台灣人頭 | 漏報/申報不實/違反轉投資規定的投資人或事業 | 投資人之代理人(如會計師、代辦) |
| 罰鍰上限 | 12萬~2,500萬 | 6萬~250萬 | 6萬~250萬 |
| 主觀要件 | 從事投資或提供名義(不問有無對價) | 應申報未申報、申報不實、規避妨礙拒絕檢查 | 故意或重大過失(輕過失不罰) |
| 按次連罰 | 是,至停止/撤回/改正為止 | 是,至申報/改正/受檢為止 | 條文未明定按次 |
| 改正免罰 | 適用第六項 | 適用第六項 | 第六項列第一至四項,代理人項適用空間需個案認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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